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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展会活动操作手册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会展业健康、快速发展,加快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进程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市政府《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特编制《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展会活动操作手册(试行)》。
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展会活动,是指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,在预定时期内,由一个或多个单位举办,以展览(示)、展销、洽谈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、信息交流、经济技术洽谈等活动。包括展销会、交易会、博览会、展示会、订货会、商贸节会等活动。
第三条 举办展会活动应按照“安全第一”和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严格落实展会安全责任制,明确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人,做到措施严密,操作规范,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展会活动的安全工作管理。
第四条 所有组展、参展、搭建和场馆经营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,并具有法人资格,能独立承担法律、经济、民事责任的实体。
二、组展要求
第五条 组展单位举办展会活动须具备以下条件。
(一) 具有独立承接大型会展活动的资格。
(二)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展会举办的批文。
(三) 国内展会需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,取得《商品展销会登记证》;国际展会需经市外经贸部门批文同意。
(四) 除由市政府直接承办的活动外,其他展会活动需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》。公安消防机构对展馆布展出具的同意举办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》。
(五) 食品类展会或展会中有视频供应的,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临时卫生许可证或备案审查。
第六条 展会活动的办展程序。
(一) 组展单位应当在3个月前将展会举办的时间、地点、规模、展馆租馆证明等相关信息资料,并填妥《宁波市展会登记申请表》,向宁波行政服务中心(阳光大厅)市会展办窗口申报,由市会展办受理备案后,实行“一站式”服务。涉及进出口展品需另向海关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,并接受其监管。
(二) 市会展办负责对提交的展会申报材料进行备案,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;市工商部门负责对国内展会的登记,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,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答复;市外经贸部门负责全市国际展会的审批、监管协调和管理,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;公安部门负责对展会安全许可的审批,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审查,作出安全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展馆消防安全进行审批,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,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举办决定。
第七条 在展会审批、登记过程中对符合“保护原有品牌展会,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、有发展潜力的展会,积极引进国家、国际级展会,鼓励办展单位培育信誉佳、规模大、效果好的展会”优先予以批准。并在其举办时间前后3个月内,不再审批同一类型的展会。
原有品牌展会:是指标准摊位数在1000个(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)、连续举办五届以上的展会。
同一类型展会:是指展会主题相似、招展内容相同、展品范围相近、主题展品参展企业或参展面积重复比例达到40%以上的展会。
第八条 组展单位须与场馆经营大为预先签订租馆合同,并取得《商品展销会登记证》或是外经贸局同意批文,方可对外宣传,开展招商、招展工作,编写《参展商须知》。《参展商须知》须经场馆经营单位审核后印发。
第九条 组展单位应在展会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,向公安部门提出举办展会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。在申请同时应提交举办展会的活动方案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、展会安全管理方案、展会布展平面图、特装展位图及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报告、聘用专业保安协议等资料,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馆施工布展。
第十条 组展单位对展会安全负责,并落实以下安全责任。
(一) 必须明确展会的安全责任人,该负责人应由组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。
(二) 必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,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,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足专业安保人员。
(三) 必须制定展会安全保卫方案和展馆现场突发事件处置方案,认真落实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保措施。
(四) 必须在展会开展(馆)前一至二天内,会同公安、消防部门、场馆经营单位等相关部门,对展馆现场的治安、消防安全进行检查,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。
第十一条 组展单位在展会活动期间应根据客商情况,开通市区(或客商入住酒店)至会展中心穿梭专线大巴;根据需求对各参展代表团和客商入住较多的宾馆(饭店)配置定配大巴;应根据布、撤展期间的实际情况开通会展中心至体育馆的夜间短驳专线大巴;展会期间还须配置应急服务车,在高峰时段及紧急状况下,发挥应急作用。
第十二条组展单位对展会有进行统计、报送的义务。应在展会结束后的20日内,将有关的统计数据报送市会展办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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